河北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河北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校字〔2018〕2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我校有權授予學士學位,按國家及省審批授權的相應學科門類授予。
第三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服從國家需要,并具有相應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學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有關規定,成立河北科技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辦公室設學位秘書(兼職)1人。學位辦公室負責學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7至15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校學位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校學位委員會委員由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學術水平較高、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委員由校長提名,其中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應占半數以上,學校學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河北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決定;
(二)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四)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學位評定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以學院為單位設立,由各學院領導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5至7人組成,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委員會主任必須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各院(部)推薦,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
2.作出撤銷違反有關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3.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授予條件及工作程序
第九條 授予條件
(一)課程學習及學術要求
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應達到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專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學習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業務工作的基本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畢業時處分尚未被解除的;
2.結業離校的;
3.畢業設計(論文)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
4.畢業設計(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被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取得學士學位證書的學生取得畢業證書半年內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條 工作程序
(一)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建議名單并附有關材料,報學校學位辦公室復審并匯總,經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二)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有效。會議對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予以審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半數及以上同意,方可批準授予學士學位,并形成河北科技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紀要。
(三)授予學士學位的,應填寫《河北科技學院學士學位審批表》,由學位辦公室存檔備查。
(四)學位辦公室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辦理備案手續,填寫和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畢業設計(論文)有作假行為或在學位申請過程中有舞弊作偽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對未獲得學位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對已獲學位者,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其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和撤銷學位處理出具決定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學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二級學院指定的不少于兩人簽字認定的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釆取郵寄方式送達,郵寄送達的, 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難以聯系的,通過學校官方網站公布處理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取消學位申請資格和撤銷學位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學生本人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和撤銷學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河北科技學院學生申訴規定》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位證書如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或換發。按照《河北科技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執行。經本人申請,學??沙鼍呦鄳膶W士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院字〔2015〕36號)和《河北科技學院往屆生補授學士學位暫行規定》(院字〔2015〕56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